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培训很贵,但不培训更贵
发布时间:2009/3/30  来源:  浏览:2986
  
      培训很贵,但不培训更贵——日本“经营之神”松下幸之助在谈及企业培训重要性时,如是说。
      为积极贯彻董事长在生物医药板块开春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,着力打造终身学习型生物医药组织,生物医药板块团队不断探索、创新培训方式。从最初的内训分享、到现在的“内外兼修”,员工反应良好,初显成效。
      在这样的整体利好情况下,为有效解决广大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关于公司注册、章程修改等的法律盲区, 3月27日,由鼎业百泰牵头,鼎泰药研参与,针对性地组织了一次关于《公司法》的培训。此次培训尤其具备标志性意义的是,作为额外“福利”,首次面向了入驻企业员工,使其在享受到一流硬件平台支撑的同时,员工自身素质能够同步得到发展。
      负责此次培训的是江苏南京苏商律师事务所汪小青首席主任律师(生物板块特聘法律顾问),针对新老公司法的不同,汪律师慷慨激昂、言简意赅、诙谐幽默地做了详细讲解,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,汪律师自始自终强调在新公司法施行中公司章程的绝对重要性。汪律师介绍了新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: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;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;删去老公司法中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;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;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严格的规范;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;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建立严密的风险防范制度;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;增加公司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;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。
      百泰员工认真学习、记录,并在最后互动环节中,就具体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向汪律师咨询,如目前为新项目运行而组建的公司,在运作中遇到的关于股权分配、分期投资、章程与协议的优先权等一系列问题。具体包括目前公司运作中遇到的资金投入问题,如公司承诺投入一定资金,采用分期投入的形式,而合作方希望一次性投入全部资金,否则按照分期投入的资金享有相应股权,针对双方分歧合理合法性,汪律师做出解答,必须事先对此进行协议约定,再次强调公司章程拟订的重要性;关于公司章程与协议的优先权,许多员工并不能区分地非常清楚,就此向汪律师咨询,汪律师充分解释其不同性并加以区分,就公司对外而言,章程代表公司运行的规范准则,而对于公司合作方来说,内部的协议优先于公司章程,并可在协议与章程中做出说明。
      期间,除了掌声,便是雅雀无声。培训结束后,大家纷纷表示收获多多、启发多多。最后,汪律师传达了充分发挥律师作用、积极参与企业发展的美好愿望;黄总代表生物医药板块全体员工,非常感谢汪律师抽空来百泰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,并殷切希望今后汪律师能够一如继往地关心、指导我板块法务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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